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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还不上款被判刑

Service Date / 2022-05-12 09:35:23        By / 路尚控股集团

一无业男,整天就想挣快钱。不仅冒用他人信用卡提现,还为他人犯罪,主动办理多张银行卡出售。出售自己银行卡是否就不构成犯罪?最后,他又将会受到怎么的处罚?近日,大庆高新区法院对这一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并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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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还不上款

2020年3月6日至同年7月21日期间,被告人姜某冒用被害人汤某名下的兴业银行卡申请提现23万元备用金,该笔备用金被姜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在被汤某发现后经多次索要,姜某未全部偿还。

2020年12月7日,汤某将兴业银行信用卡挂失并偿还欠款,共计偿还备用金本金128 333.3元,剩余备用金本金8 333.34未偿还。

综上,被告人姜某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36 666.64元。

为挣快钱办卡供犯罪使用

为偿还他人信用卡,被告人姜某听人说可以通过办理银行卡途径挣快钱。2021年7月20日左右,其在安达市多家银行办理多张银行卡。同年7月30日,其前往广州市将办理的银行卡及绑定银行卡的手机交给他人用于网络赌博平台支付结算。

至此之后,姜某在明知其办理的银行卡被用于非法活动后。其仍将银行卡交与犯罪分子使用。经查,在此期间多名涉及电信诈骗案被害人向姜某银行卡转账共计43.67万元,被告人姜某非法获利4600余元。非法所得均用于其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构成两罪并罚获刑五年半

在庭审中,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还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根据犯罪情节遂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办理自己卡供犯罪使用也构罪

本案中的银行卡,也是“断卡”行动中的“两卡”之一,“断卡”行动是指严厉打击、治理、惩戒实名制办理手机卡、银行卡,以出售、出借、转借等方式提供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两卡”分别是手机卡(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在此提示: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即便办理银行卡是自己的,但只要是供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也仍然构成犯罪。因此在对不法分子提出收购银行卡等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贪图“好处费”而进行买卖或租借,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甚至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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